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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令
璧山府令〔2018〕1号
2018-02-07
来源: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全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努力营造生态、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命令如下:

一、森林火灾高风险期

2018年2月13日至10月10日

二、森林火灾高风险区

全区15个镇街和东风林场管辖的林区

三、森林防火要求

1.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切实履行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2.严禁携带任何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林区或林缘100米范围内禁止上坟烧纸、放鞭炮、吸烟、野炊、烧灰积肥等一切野外用火。

3.在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坚决杜绝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的森林火灾。

4.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5.广大干部群众应自觉遵守《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6.对违反命令的,视情节轻重按《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长:秦文敏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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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bs_bj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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