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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告诉你试用期里的那些“坑”
2018-06-14
来源:璧山报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该不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试工”等于试用期?约定试用期就一定是好事?据笔者了解,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各地法院受理的涉试用期劳动争议案件近两年来呈两位数增长。法律人士提示,一纸劳动合同里也许就埋了“坑”,职场新人还需多加小心。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

  该不该缴社会保险费?

  90后小张入职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公司认为小张是新人,能不能入职还不好说,于是没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

  多次沟通未果后,小张只好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最终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试用期内社会保险费问题是许多职场新人的盲区。”审理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就应履行。试用期内,也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除社会保险费以外,正式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试用期内也同样享有。”审理法官表示,如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此外,一旦出现工伤,用人单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造词欠薪、滥用概念、随意辞人

  试用期里还有啥“坑”?

  “试工”等于“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都能解约?所有劳动合同都有试用期?法官梁良提示,司法实践中,试用期的“坑”还不少,职场新人还要擦亮眼睛。

  一是巧创新词,“试工”等于“试用”?一些案例中,用人单位巧创新词,以‘试工’代替试用期,规避法律规定。”梁良介绍,一些用人单位以“试工”名义拖欠员工薪资。“法律上并没有‘试工’这一概念。审理时,一般会认定‘试工’即为一般意义上的试用。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支付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报酬。”

  二是滥用概念,所有劳动合同都有试用期?一些用人单位对所有类型的劳动合同均约定试用期。实际上,法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与试用期满后双方建立的正式劳动关系相比,试用期解除合同条件较宽,工资较低,滥用试用期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是用人单位“一言堂”,“不符合录用条件”都能解约?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应有充分依据,并向劳动者释明。如仅凭一次述职、考核成绩不佳就随意解除合同,法院在审理时会要求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不排除其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区委法建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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