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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退休后“再就业” 律师提醒要签书面合同
2019-01-18
来源:璧山报

如今有很多老人乐于发挥余热,加入求职者的行列,他们并不是想挣多少钱,而是想找回活力。然而,很多老人在找工作时并不知道,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再就业”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求职老人,如果“再就业”,一定要和就业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

  调查:

  老人工作为了生活充实

  今年65岁的邹大爷退休前是做会计工作的,退休后一下子闲了下来,老人特别不适应。除了每天和老伴接送外孙女上学放学,就再也无事可做,老人觉得这样的生活太单调了。经过反复思考,老人决定找个力所能及的工作。

  可邹大爷的老伴和女儿却极力反对,邹大爷的老伴则认为,找工作可以,但不能离家太远,最好是在自家附近,万一身体有什么不适,家里人也方便照顾。

  不管老伴、女儿如何劝阻,邹大爷就是不听,非要出去工作。去年3月初,在一片反对声中,老人踏上了“再就业”的征程。

  现在,老人白天工作,晚上和老伴在楼前楼后散散步,生活过得特别充实。“我觉得老人退休后找工作,子女不应该反对,老人找工作一般都不是太累的活,有点事做挺好的。”邹大爷说。

  提醒:

  “再就业”别忘签合同

  据调查发现,现在有不少企业也乐于接纳老年人“再就业”,尤其喜欢一些技能型老人,目前也有很多老人退休后选择“再就业”。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导机制,老年人“再就业”一般是靠朋友或熟人介绍,而通过这种“地下操作”的方式找工作,老年人容易吃“哑巴亏”,遭遇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问题。

  此外,许多老人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一旦出现纠纷,其加班补偿、解除合同补偿等相关待遇,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有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不过,虽然不能走工伤保险这条路,但“再就业”老年人可以按人身损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支付相应待遇。如果企业不支付,可以去法院起诉。

  “老年人‘再就业’时,不能碍于情面或是熟人介绍,只求干活领工资,不谈保障问题。就业时,一定要和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此外,再就业老年人还应该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意外伤害险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如果发生纠纷,就可以按照《合同法》来维护权益。”律师说。

  (区委法建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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