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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培训那些“坑” 千万别踩!
2019-08-09
来源:璧山报

暑假来了,中小学培训机构迎来“黄金档”,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兴起。与此同时,因教育培训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态势。重庆法院法官认真梳理了涉教育培训类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大家:培训机构的那些“坑”,千万别踩!

不按约定安排课程,培训机构被判返还培训费

谢某、张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美术培训学校参加艺考美术基础培训,签订《联考协议班合同》,约定培训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至协议院校专业考试结束,教学方案经双方认可,不得随意更改,培训机构保证二人分数超过重庆市美术联考本科最低调档线,每人一次性缴纳培训费。

后该培训机构仅安排了5次培训,授课老师也并非招生宣传时许诺的是来自四川美术学院的老师,或是培训机构总部派遣的老师,而是重庆某学校的实习生。之后,该培训机构因内部管理问题,以未收到培训费为由,终止了培训,并再未作出任何安排,由此引发纠纷。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培训机构课时安排不足的行为系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培训合同,并退赔每人剩余课时的学费。

【法官说法】

九龙坡区法院法官叶倩青认为,此案审理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提供了足量的培训课程,如果没有,是否足以影响合同实现最终目的。虽然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因公司内部整顿,未再继续为原告安排课程,但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其构成违约。此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均显示,被告为原告安排5次课程后再未上课,该证人辞职后已经就该批次学员的情况进行了交接,机构仍然未进行合理安排。被告虽然表明自己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也认为自己积极履行了培训义务,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认定被告一方迟延履行了合同主要债务,是根本违约,因艺考时间已过,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合同。

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家长起诉要求退费获支持

马某、李某、王某、杨某等4名家长为子女报名参加课外培训机构培训,并分别与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机构为4人的子女提供升学培训,并保证4个孩子能进入重庆几所知名中学学习。

合同签订后,4名家长分别向机构缴纳了9.5万元至17.8万元不等的费用,但4人的子女均未能进入指定名校就读。后4名家长和机构就退款问题签订协议书,约定机构向4名家长分八期退还“特殊费用”及剩余培训费,后机构在退回首期款项后,再未退款,由此引发纠纷。

九龙坡区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就退款达成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理应遵守。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仅按约退还了第一期款项后就再未退款,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退还4名原告择校费及培训费4.7至8.8万元不等,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法官说法】

九龙坡区法院法官程芳颖认为,此案的关键点在于退款协议的效力。在先前约定的培训合同中,被告已作出了“不上名校即退款”的承诺,该退款协议可以说是该培训合同的延续,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退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分期退款,如果在任意一期出现不还款或不能完全还款,原告可要求一次性退还全部剩余款项,法院据此作出了判决。

法官提醒,目前不少校外培训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夸大宣传的问题,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不应仅仅听信其宣传,应当尽可能多渠道了解其办学口碑,谨慎考虑。同时,学生应通过正规渠道升学,一旦听信培训机构虚假宣传,选择非正规渠道,最终将错失升学的机会,损害的是学生和家长自己的利益。

(区依法治区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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