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跑路”夫妻终被判刑
案例
张某和李某是夫妻,在某县开了一家公司。2016年1月,到了该发工资的时候,张、李两人却告诉公司职工,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工资发不出了。这一拖欠,就是8个多月。于是,职工杨某等人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了这个情况。9月22日,仲裁调解书要求张某和李某一次性支付134名职工工资61万余元。当天,李某态度十分端正,在送达回执上签了自己名字,表示会尽快支付。本以为这件事情到此为止了,没想到中途还是出了岔子。杨某等人迟迟没有等到工资,联系张、李二人后,手机这头却传来“您所拨打的电话已关机”的语音提示。11月7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张某和李某在11月10日前将拖欠的工资结算清楚,并把这份指令书张贴在他们的公司和住处。其实,张某和李某夫妻俩根本就不打算支付工资,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后的没几天,两人一合计,来了个“金蝉脱壳”,一路逃到福建省,并换了手机号码,认为此后能够高枕无忧了。但幸好正义不会缺席,2017年11月,张某和李某在福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7月,张某、李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这个规定里的一些专业词汇,很多人可能不是特别理解,下面我来给大家解释一下:
1.首先,我们要弄明白什么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它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并非所有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都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以“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才是犯罪,前半句比较好理解,就是我有钱但是我不给你。那么后半句又包括哪些方面呢?比如:(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3.当一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后,是不是就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还有最后一道关卡,就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又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一个人如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
(区委依法治区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