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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用气安全知识 偷盗燃气行为违法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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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盗用燃气或者盗窃燃气设施的;(2)故意损坏燃气设施的;(3)阻碍燃气经营企业检修、抢修燃气设施的;(4)阻碍燃气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重庆璧山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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