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哪些规定?今日,璧山区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并作了规定。
《条例》主要运用结合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筑法》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主要明确了人力社保部门、住建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发改委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责任。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责。
1.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并列入政府考核和监督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排查与调处工作;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4.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5.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二.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
1.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2.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三.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
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清偿;
2.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3.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发包的组织与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5.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6.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7.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
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
1、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五.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到位。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
2.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有效渠道。
1.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应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3.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4.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条例》还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举报投诉电话:85282083。(通讯员 赵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