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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档案日】违法违纪档案案例
2020-06-03
来源:璧山区融媒体中心

今年6月9日是第13个国际档案日,为进一步加大档案宣传力度,提升档案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让公众走进档案,认识、理解和支持档案工作,让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爱璧山客户端开设国际档案日专题,系列宣传档案政策知识、法律法规及案例以供学习。


丢失档案案例

平江县查处档案丢失事件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应平江县档案局申请,依法对拒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的平江县龙门镇政府实行了强制执行。平江县龙门镇近年来档案管理混乱,造成部分属于永久保管的档案遗失。平江县档案局在2002年底的法制检查中,按照《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向龙门镇政府提出了整改要求,随后又相继向该镇政府发出了“档案行政处罚告知书" 和“决定书”,决定给予该镇政府罚款1万元,责令赔偿档案损失3000元,同时予以限期整改、建议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龙门镇政府接到处罚决定后,既不采取整改措施,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履行处罚决定,藐视国家档案法律。为维护法律尊严,平江县档案局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还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摘自《中国档案报》2004.5.17)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七款“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第八款“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涂改档案案例

吴某某因伪造退伍档案被判刑

1988年10月3日,武警上海市总队驻皖六支队收到了一份来自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对因伪造个人退伍档案的原该支队一大队退伍战士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3个月。

1984年11月,吴某某从他的家乡浙江省景宁县英川乡入伍来到了武警上海市总队驻皖六支队一大队服役。1986年 7至8月,吴在一大队代理文书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在大队部私拿了入党志愿书、奖励表等,并偷盖了公章及有关领导的私章,接着又窃取了该部排长黄某某的毕业证书,为伪造档案作准备。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吴还用欺骗手段于1987年5月6日骗取了驻地某农场公安局的介绍信到刻字店偷刻了“某指挥学校”的公章和该校领导以及支队领导的印章6枚。当年8月,吴着手填写伪造的档案材料,为不使材料露出破绽,吴采取让他人帮助填写有关内容的方法,分别伪造了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转业批复决定书、军人登记表、奖励表等7份。1987年10月5日,组织上决定让其退伍,15日他打听到档案已送到驻地农场的收发室后,当日下午,吴即以部队名义打电话谎称有两份档案材料搞错了,要求取回更改并用化名刘军取回了档案,放入了伪造的材料,同时抽出与伪造材料相抵触的档案材料。次日吴在送回档案时被收发室的机要员发现。吴某某的不法行为败露后,部队为此向浙江省景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控告,经调查核实检察院于去年6月4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6月20日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是无情的。吴某某身为军人,无视国法军纪,伪造档案材料,在他的人生旅程中留下了不光彩的一页。

(摘自《湖南档案》1990年第2期)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涂改、伪造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窃、私藏档案案例

偷梁换柱 申报专利 化公为私 侵权违法

中国物资储运沈阳公司组织人员开发研制的“吊车、矿车二功能安全定位器”(以下简称“定位器”),经公司组织现场应用试制鉴定成功。但由于该公司不重视科研档案的管理,使该项成果长期存放在项目设计人刘XX个人手中,1995年4月 16日,刘XX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以其爱人隋XX个人的名义向国家专利局申报并获得批准“定位器”的专利。这起专利侵权行为,使公司蒙受了很大损失,虽经市中级法院裁决,使公司获得了“定位器”的专利权,但教训是深刻的,构成这一侵权案的重要原因是该公司疏于档案的管理,对此,市档案局依据市政府《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对该公司处以100元罚款(刘XX的个人处罚因该公司已向市法院提起诉讼,应由司法部门处理)。《处罚通知书》下达后,该公司对市档案局的处罚决定既不向辽宁省档案局申请复议,又不按时交纳罚款,市档案局依据处罚程序之规定,于1995年11月1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市法院依法对该公司传讯,该公司于1995年11月20日依法交纳了罚款。

(摘自《中国档案》1996年第2期)

根据《档案法》违反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毁档案案例

栗子乡档案严重受损案

1988年9月,贵州省桐梓县栗子乡在拆修办公楼时,把装有建乡40年来文书档案的档案柜,连同其他办公用具等堆放在露天临时搭的一间简易棚内。由于长期无人看管,档案柜被邻近小学的部分学生撬开,取出档案拆纸或烧着玩,有的带回家中被家长收藏。此事发生以后,区公所领导多次给乡里打招呼,让其将尚未损毁的档案迅速转移,妥善保管。乡干部也提醒乡长王某某、乡党委书记成某某对此事应立即采取措施,但都未引起乡党政领导的警觉,致使档案继续遭受损毁。桐梓县档案局及有关部门接到群众反映后,派人到该乡调查,组织清理,从部分学生家长送交回来的档案中发现,有乡党委、政府的调查报告、通知、干部任免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和过去历次政治运动中的个人材料等。从档案目录上查明,建乡40年来历年立卷归档的41个卷宗,就有35卷残缺不全,还有近10年来尚未立卷的各类文件严重散失,无法找回。幸存下来的6个卷宗,大部分已霉烂变质。1989年7月,桐梓县监察局对栗子乡档案遭受严重损毁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中,还查明王某某、成某某在工作中的其他错误事实,并已触犯党纪、政纪。按照法律程序及有关规定,桐梓县监察局、中共桐梓县纪委分别做出决定:撤销王某某乡长、乡党委副书记职务,降工资两级;给予成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摘自(《档案工作》1990年第4期)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和第七款“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移交案例

上虞处理一宗拒交档案事件

2003年年初上虞市根据全市村级会计文化水平低,年龄老化,专业知识差的状况,对村会计进行调整。在整个过程中发现章镇镇下叶村会计叶树铨在办理移交时拒交本村1989- 2000年的各类档案,并将该村的各类档案擅自拉回家存放,以此条件要求镇、村为其安排工作。事件发生后,镇、村两级管理机构多次上门做思想工作,但都未有结果。事后,镇党委、政府向市档案局作了汇报,市档案局对此事十分重视,及时组织市农业局农经管理站、章镇镇政府、派出所有关人员到该村做工作,并将《档案法》《会计法》《刑法》的有关条款进行摘录整理,复印后送达本人,对其进行面对面的法律知识教育。通过二次说服教育,该同志认识到拒交档案、将档案占为已有是违法行为。事后向本村移交了10年任职期的档案共218卷及有关资料,同时向镇、村两级管理机构作了检讨。

(摘自《中国档案》2003. 12)

根据《档案法》违反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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