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工作人员,现将相关招聘信息发布如下:
一、招聘信息
(一)招聘岗位、数量及基本条件
1. 受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2. 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3.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 受处分期间的人员;
5. 现役军人;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工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二、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由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自愿报名
1. 报名时间:2020年7月6日—7月10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2.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3. 报名地点: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地址:璧泉街道金剑路215号,电话:023-41431011,联系人:杨女士)
(二)资格初审
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对报名者提供的《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和相关资料,按招聘岗位条件进行现场初审。提供资料:
1. 户口簿(本人页、主页、增减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3份;
2. 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近期一寸免冠彩色同版照片3张,个人简历一份。
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应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名资格。
(三)技能考试
1. 驾驶操作能力。采取实际驾驶车辆路考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路考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技能考试。路考成绩按15%折算后计入总成绩。
2. 计算机操作能力。采取上机操作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该成绩按15%折算后计入总成绩。
技能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以《准考证》为准,《准考证》领取时间和要求由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通知,不按通知时间领取《准考证》者视为自动放弃。考生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原件参加技能考试。
(四)面试
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满分为100分,该成绩按70%折算后计入总成绩。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根据考生技能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技能考试成绩相同时,则并列进入面试。若面试比例达不到1:3,则技能考试人员全部进入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人数,根据考生总成绩(计算方式为:考试总成绩=笔试×30%+面试成绩×70%。)由高到低次序,等额确定体检人选。若最后一名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按技能考试成绩高者优先;若技能考试成绩仍相同,采取加试的方式确定。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文件进行。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人选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资格。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的,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重点为政治素质、现实表现、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考察的同时,进行资格复审。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的,按应试人员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合格后列为考察对象。
(七)公示
考察工作结束后,研究确定拟招聘人员名单在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的,公证工作人员与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重庆市璧山公证处签订劳动合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驾驶员与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待遇:聘用期1900元/月,按国家相关政策购买保险,根据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其他事宜
(一)资格审查后进入技能考试人员名单、领取技能考试准考证、技能考试成绩、面试人员名单、领取面试通知书、总成绩公布、体检等有关事宜,考生自行到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查询,逾期未领取或未参加视为考生自动放弃。
(二)本次考试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班。以招聘考试命题组、专业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或发行的辅导书、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请考生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本简章由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23-41431011
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