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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入驻我区最高可获350万元补助
2018-06-05
来源:璧山电视台

【导语】记者从区商务局了解到,日前我区出台了《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对于入驻我区的总部企业最高可获350万元补助。

【正文】据了解,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吸引符合我区商贸产业导向的企业总部向璧山集聚,我区出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享受扶持的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统计在璧山区的新引进独立法人总部企业,包括从事贸易、会展、专业服务或高端研发服务等全国总部、区域性总部及业务总部。

【正文】总部企业享受扶持的条件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每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含本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个主要税种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

【正文】对于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入驻璧山,扶持政策为:自行装修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实际装修投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装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审核兑付;购买办公楼的,按3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50万元;自实际入驻之日起,前2年免缴100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租金。对入驻璧山的总部企业进行产业扶持,前5年分别按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的80%、70%、60%、50%、50%进行扶持;企业员工(年所得30万元以上)按照所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资助,前三年资助90%,后两年资助50%,优先纳入“企业创新型人才、璧山英才”评选,本人及家属就医、子女入学由相关部门给予优先考虑。

【正文】申报资料包括:(一)书面申请、企业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手续,开户银行与账号;(二)装修设计方案、装修相关发票、装修验收报告;(三)购买房屋的合同及相关发票;(四)企业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证明;(五)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证明。

【正文】区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享受扶持的总部企业应在璧山区持续经营10年以上。对无特殊原因经营期不满10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工商税务登记或迁往区外的,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租金按市场公允的标准补足差额。

【打印正文】
责任编辑:bs_bj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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