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播报关于重庆市璧山区在建违法建筑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正文】重庆市璧山区在建违法建筑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群众积极主动参与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加大对在建违法建筑的整治力度,结合我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际,经研究,将023-41435995作为璧山区在建违法建筑有奖举报电话,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璧山区范围内对举报在建违法建筑的第一至第三举报人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在建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正在建设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来访、电话的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违法建筑的详细地址、违法事实等基本信息,以及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四条 璧山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区指挥办举报中心”) 负责区内在建违法建筑举报案件的受理、核查、奖励等工作,并进行登记。
第五条 经核查属实的在建违法建筑,对第一举报人按每件100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同一举报案件第二举报人按每件30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同一举报案件第三举报人按每件20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一举报人可以选择现金领取或话费充值方式领奖,第二、第三举报人以话费充值方式进行奖励。两名及两名以上的举报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名举报的,由署名排首位的举报联系人或其书面委托人领取奖励。
第六条 区指挥办对举报人提供的基本情况按照在建违法建筑管理的要求进行登记,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七条 区指挥办应组织相关部门和镇街,对违法建筑是否属在建、是否属于首次举报、违法建筑的相关信息进行现场核实。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认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属于申诉案件或进入行政或司法程序的举报;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对核查属实的有奖举报案件,由区指挥办举报中心负责通知举报人。选择现金奖励的举报人接到通知时应按要求留下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并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区指挥办举报中心领取奖励;话费充值奖励由区指挥办举报中心在30日内予以兑现。因举报人自身原因未领取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对外公开。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璧山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