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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璧山城市建成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19-01-18
来源:璧山电视台

【导语】下面播送关于2019年2月1日起,璧山城市建成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消息。

【正文】璧山城市建成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届时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请大家跟进关注!

今年,我市燃放烟花爆竹有了新规定。2018年12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2019年2月1日起,我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和北碚区、渝西各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正文】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汪绍敏在市政府关于《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中称,我市现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经过三次修改,对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大气噪声污染、预防烟花爆竹重大安全事故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均对禁放烟花爆竹提出新要求。为减少环境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亟需修改现行条例。

【正文】按照条例规定,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县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正文】修订后的条例也完善了禁放区域以外的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根据过去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经验,条例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的场所区域。

此外,除了禁放的规定,条例中还要求,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正文】在违法处罚方面,条例规定,在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违反安全燃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正文】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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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bs_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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