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接受李长征、代兴义、李佳敏、沈亮、袁道国、叶合全、彭禄友辞去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李佳敏同志辞去代表职务后,其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