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王禧华同志辞去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廖福容同志辞去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报请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