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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2020年10月21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2020-12-21
来源: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决策部署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决议:

一、切实维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权威

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具有法律权威。全区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推进依法治区的高度,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检察机关主办、相关部门配合”的公益诉讼工作格局。

二、大力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协作配合

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应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定职责不作为就是违法”的理念,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接受询问,积极配合摸排线索、调查取证和出庭作证,协助做好委托鉴定、评估、勘验以及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拒绝、推诿和阻挠。

全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共同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公益诉讼工作合力。行政机关应配合检察机关建立线索移送机制,正确对待公益诉讼,高度重视诉前程序,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认真自查,及时整改反馈;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对审判机关作出的公益诉讼裁判,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

各级行政机关应注重对行政公益诉讼个案的剖析和类案的研究,善于从行政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发现问题,解决制度漏洞,健全长效机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共同推进依法行政,携手维护公共利益。

三、加快建设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

区检察院应探索建设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借助科技信息手段,提高数据获取、线索发现、案件管理和智能辅助办案水平。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和行政机关执法台账,建立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信息共享平台,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形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同心合力保护公益的良好局面。

四、着力构建公益诉讼工作的长效机制

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区检察院应定期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公益诉讼开展情况。区政府应将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定期对推诿、阻碍公益诉讼线索摸排、调查取证等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对主动移送线索、自觉整改问题等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给予通报表扬。

建立容错机制。区检察院应与区监察委员会加强公益诉讼工作衔接,及时互通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对主动纠错、整改,及时保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合理“容错”,鼓励干部卸下包袱,放开手脚,主动作为,营造敢于干事又有担当的良好氛围。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区财政局应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对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调查核实、专家咨询、鉴定评估、举报奖励等费用不足部分应给予补助,纳入年度预算。区财政局应会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对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赔偿资金用于公益事业。

五、努力提高公益诉讼检察的履职能力

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区检察院应将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围绕“儒雅璧山·田园都市”愿景,聚焦突发公共事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突出办案重点,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检察力量。应加强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沟通协作,搭建两地检察工作交流平台,实现公益诉讼线索移送、通报反馈、研讨交流等多层次协作配合,助力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应建立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配齐配强专业办案力量,强化业务培训,创新办案模式,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

六、不断加大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力度

区人大常委会应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督促区检察院不断改进和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区检察院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公益诉讼工作,善于从代表建议中获取线索和案源。区人大常委会收到的代表建议中涉及公益诉讼线索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区检察院移交线索。对于移交的线索,应定期书面反馈办理进度或办结情况。区检察院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公益诉讼工作透明度。

七、全面营造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

区检察院应通过开展法治教育、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完善奖励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各级新闻媒体和法制宣传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增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关注度,曝光阻碍、干扰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单位和个人,努力实现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八、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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