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文模同志辞去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报请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