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0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规定,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区镇两级选举委员会,在本级党委和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各镇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区镇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设立各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作为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街道党工委和区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区选举委员会任免。
二、区镇选举委员会、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分别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办理选举工作事项,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区镇选举委员会、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任免。
三、在各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在本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其成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任免。
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选举机构自行撤销。有关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后续事宜,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