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调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18〕5号),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接受秦文敏同志辞去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
二、接受李金泉同志辞去重庆市璧山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三、接受王亚东同志辞去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四、接受王光常同志辞去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