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京阳辞去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3年8月24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接受李京阳辞去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