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张小宁同志辞去重庆市璧山区
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决定
(2024年5月7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小宁同志辞去重庆市璧山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