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罗恩德同志辞去重庆市璧山区
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
(2024年9月3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罗恩德同志辞去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