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李军同志辞去重庆市璧山区
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4年9月27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接受李军同志辞去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