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地方人大运用频率最高、涉及范围最广的一项权力。区县人大如何开展好监督工作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找准监督工作的重点。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可见人大监督工作的范围广泛,涉及的内容多,涵盖了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从理论上讲,每一个方面的工作都应该进行监督,但实际上我们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不可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则,就会影响监督的实效。因此,我们在确定监督事项时要选择好角度,就要要抓住主要矛盾,突出工作重点,抓住监督要害。结合“一府两院”的实际工作,聚焦本区域内的大事、难事,聚焦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问题,聚焦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中的热点问题确定监督工作的重点,这样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才能够准确地向何处“使劲”,向何处“发力”。
二是提出精准的建议意见。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必然要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这既是履行监督职责发挥人大重要作用的一种体现,又是支持其工作的具体举措。人大提出建议意见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职权,但提出建议意见也不能“随心所欲”,不要误认为提出建议意见越多越好,只重数量而轻质量,而应高度重视提出建议意见的质量。高质量的建议意见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认真研判之后提出,否则,提出的建议意见不但质量不高,而且“一府两院”也不会“信服”,其结果是“提了也白提”,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是选择好监督的方式。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开展监督的方式较多,如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调查、专题询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等等。其中,比较“有力”带有“刚性”的监督方式有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每年年初工作计划中,针对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可以有目的地选择和使用这些监督力度较大的方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开展监督;针对一般性的工作而且有必要开展的监督可以选择使用其他方式,做到有的放矢。在使用监督方式时还需对监督方式依法进行延伸或者拓展或者细化,以增强监督的时效性。如我区修订的评议工作办法,将过去的会议评议“一锤定音”,调整由调查评议评分、会议评议评分、整改评议评分三项内容构成,其评分的重点是整改评议评分,并把评议重心放在对评议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意见的整改落实阶段,整改评议评分前还增加了询问环节,使评议工作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注重监督的实效。人大开展监督工作采取的方式多,监督的事项和内容多,其监督的实际效果如何?我们往往还没有十足的信心答复说“很好”,这是人大监督工作效果存在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因此,注重监督的实效,才能够既发挥了监督的作用又起到支持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在找准了监督的重点、提出精准的建议意见和选择好监督方式的基础上,注重监督的实效就是十分重要最后一个环节了。否则,就有可能做无功而返的事,或者做虎头蛇尾的事,或者做不了了之的事。应认真梳理当年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针对不同的部门和单位建立详细的“建议意见台账”;建立“建议意见对账销号”制度,做到整改落实一件销号一件,否则“不见落实不散手、不见整改不收兵”,直至销号为零。这样,监督工作才能够做到有始有终,有建议有效果,有监督有实效。(王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