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第六章共计五条,专章对询问和质询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不难发现,涉及质询的篇幅多于询问,询问只用一条进行规定,其他四条全是关于询问的规定。那么,询问和质询有什么不同?
一是概念不同。询问,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就不明白的地方向本级有关国家机构提问。质询是特定对象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强制被监督对象回答问题,并可以根据回答的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实现一定的监督目的。
二是提问对象不同。询问一般是参加常委会会议组成人员提出,提出询问不受人数限制,可就一个问题多人分别提问或一人提出多个问题。而提出质询案有人数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
三是提出方式不同。询问是直接口头当场提出。而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并经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四是答复形式不同。询问一般采取现场一问一答的口头答复方式。而质询案答复方式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书面答复或口头答复。
五是意义不同。询问是弥补调查中的不足,帮助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更加全面的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把握审议要点。质询除可以帮助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了解情况外,还起到进一步督促和改进工作的作用,因为当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张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