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笔者依据本《条例》相关规定并结合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实际,对如何依法开展好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做以下几点思考。
讲政治,坚持“双重领导”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安排。人大街道工委是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理所当然应该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人大街道工委在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可见,人大街道工委应该主动接受街道党工委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双重领导”,应定期向街道党工委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重要工作内容请示同意后方可执行。
懂法规,掌握和宣传《条例》
《条例》共十二条,第三条规定了人大街道工委应履行的八项工作职责,第五条规定了人大街道工委主任的五项职责等具体内容。
《条例》是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工作的指南和非常重要的理论依据,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和工委委员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学懂弄通,才能正确地依法履职行权,才能做到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推动街道经济社会的发展。
此外,人大街道工委应组织辖区内的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辖区部门负责人、社区负责人等认真学习、宣传《条例》等法律法规,让他们熟悉了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为代表履职打下基础,为开展工作赢得各方理解与支持。
重实际,有的放矢开展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无论是联系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还是组织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或者根据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其履行职责的权限范围主要在本街道范围内。
因此,人大街道工委应紧紧围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履职,否则工作方向就可能南辕北辙,工作成效就可能事倍功半。
拓思维,创新工作方式
虽然人大工作的法律性和程序性较强,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故步自封,用死板的方法开展所有的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在履行职责时,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可以对部分工作灵活地采用创新的方式方法进行。
如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专项工作报告和联系本辖区内的代表等工作时,可以拓展思维,采用创新的方式方法进行,收到的实效可能会更佳。
强宣传,提高工作认可度
人大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人大宣传工作,是体现人民意愿、接受人民监督的需要,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也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人大街道工委应坚持将宣传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运用《公民报》《公民导刊》等市级媒体,以及本区县(自治县)报刊、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加强对本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的宣传。
通过宣传,一方面是向本街道人民群众宣传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一种重要渠道,另一方面也是向街道党工委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一种主要方式,同时还能够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认可度。
(王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