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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上完善街道预算审查监督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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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也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但街道的预算审查监督如何进行,目前各地在积极探索中。一是各地街道的预算管理模式不统一,有的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有的实行分税制;二是人大监督如何具体实施没有明确规范,预算法未提及,全国人大未制定指导意见,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也仅描述为“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三是人大街道工委如何对街道预算开展审查监督,重庆市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条例也规定不充分,只表述为“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的报告”;四是市内外不少地区虽早已在积极探索中,但方法各异,有的出台监督办法,有的制定实施意见,有的下发通知,且大多重复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可操作性仍显不足。

璧山区街道预算一直实行的是分税制管理,即按一级政府财政和预算来对待。由于街道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预算的审查和监督一直纳入区级进行。但随着预算管理不断加强,预算法律法规深入实施,不论是街道层面还是区财政层面,还有区人大层面都发现街道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街道预算决算审查和批准程序、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路径都有些模糊;人大街道工委如何履行监督职权依据不充分并缺乏具体规定;街道预算与区本级预算的关系不够明确,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时不够清晰。由此,璧山区人大积极探索制定具有璧山特色街道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为切实增强审查监督办法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璧山区人大财经委对街道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学习讨论和调研,一是进一步深入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认真学习借鉴了渝北区、大渡口区有关街道预算审查文稿,并以不同方式与两区区人大财经委领导进行学习交流;三是在网上收集了东莞市、雨花台区、杨中市等地区人大出台的相关办法进行研学;四是下发通知收集各街道和区财政的相关意见建议;五是在区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内部反复研究讨论;六是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深入听取了人大街道工委意见、街道财政办意见,并反复征求璧山区财政局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对《重庆市璧山区街道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进行多次修改、数易其稿。2020年9月24日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20年9月21日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暂行办法共五章21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依据、区人大常委会对人大街道工委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授权事项、人大街道工委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机构、人大街道工委和预算审查监督小组的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街道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主要对街道预算编报审查程序、区财政局职责、街道预算审查批准和公开、街道预算审查的重点内容等作出了规定。第三章“街道预算执行监督及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主要对街道预算日常监督要求、预算执行要求、预算调整及审查程序、预算调整时间及审批、预算执行监督和预算调整审查的重点内容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四章“街道决算的审查和批准”,主要对街道决算的编制、决算审查批准和公开、决算审查的重点内容等作出了规定。第五章“附则”,对人大街道工委在预审时提出了工作要求,对街道预算与区本级部门预算的关系进行了明确,对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和执行时间作出了规定。

本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对人大街道工委授权,即授权人大街道工委对街道预算开展日常监督和预算决算草案的初审权;明确人大街道工委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和街道预决算审查批准程序。

本暂行办法的突出特点是:上位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坚持从最基础的监督工作做起,把基层代表经常关注、能提出意见建议的主要方面列为监督工作重点,简便可行;明晰从人大街道工委到区财政局、区人大财经委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街道预算审查监督的时序和关系;强化街道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与区级预算间的特殊关系;突出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街道预算、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街道预算调整和街道决算的法律地位。(区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 徐安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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