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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法检查与专题调研之异同
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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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人大常委会经常开展的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把执法检查等同于专题调研的现象,在公众对人大工作的认知方面,也经常有将二者混为一谈的现象发生。二者仅仅只有叫法不同吗?结合几年来人大工作的实践,现就人大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的异同谈一些肤浅的认识。

一、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的相似性

大家之所以经常将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模糊地看成是同一回事,与其有许多共性特征有关。二者都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两种刚性监督手段,都是在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的前置工作,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有计划、有重点地确定议题、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形成报告、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都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来开展,都可以邀请一定的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并可以列席或者旁听常委会会议,并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等。

二、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的差异性

尽管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在工作环节、工作方法等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监督手段,二者的工作定位、重点要求、功能作用不尽相同。

(一)工作定位不同。执法检查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有关单位的具体执法工作所进行的检查、监督,目的是促进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在我国,宪法法律由人大制定颁布,由人大负责监督法律执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人大执法检查是权力机关代表国家所进行的一种严肃的法律监督行为,不仅涉及司法活动,也涉及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监督工作,在国家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中,所处于的地位居于地方人大各项工作职责之首。

专题调研是指人们深入现场以探求客观事物的真相、性质和发展规律的活动。它是人们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一种科学方法。专题调研活动紧紧围绕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议题,有针对性地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为人大审议重大问题和作出决议决定提供参考依据,是一项基础性、辅助性的工作。

(二)重点要求不同。执法检查由人大常委会组织,具体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其工作机构叫执法检查组,《监督法》设专章对执法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检查组的组成人员、内容方法、检查后形成报告的处理都有明确的要求,足以说明执法检查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不可替代。议题主要围绕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来确定,意在以具体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查找执法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简要情况,“一府一委两院”贯彻实施某项法律法规的总体情况,重点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有哪些没有落实、为什么没有落实、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如何依法抓好落实、对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什么建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侧重于法律法规在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梳理得全面不全面、正确执行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还有哪些、对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什么更好的建议。

专题调研由主任会议组织,其工作机构叫专题调研组,对形成调研报告的内容及处理等未作明确的规定。议题主要围绕“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来确定,意在掌握基本情况,查找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方案。专题调研报告的内容包括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的简要情况,“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主要成效,重点是存在什么问题及原因分析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审议专题调研报告,侧重于对“一府一委两院”相关工作评价客观不客观、问题找得准确不准确、提出的意见建议科学不科学。

(三)功能作用不同。执法检查主要有三项功能:一是法律监督功能。它是各级人大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二是法制宣传功能。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促进全社会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的提高。三是完善法制功能。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发现现行法律本身不完善的地方,有利于法律的修改完善和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备。因此,整个执法检查过程既是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的过程,也是对法律本身的审视和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对人大作用和人大工作作风的展示过程。

专题调研也有三项功能:一是服务性。人大组织专题调研,掌握第一手材料,然后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摆问题、找规律、提建议,侧重点放在研究解决问题上,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服务。二是广泛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机关,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很多,因此专题调研的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方方面面,领域较宽,内容广泛。三是实效性。人大常委会是人民的代表机关,其调研的内容和侧重点往往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乐于向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反映情况。同时,人大的调研又能够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既符合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因此,各级人大应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不断加强执法检查,深入开展专题调研,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作为衡量工作有无成效的重要标准,进一步拓展工作思路,提高工作实效,使各项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从而提高人大整体监督效能和工作水平。(李荣宝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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