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财政局局长 董其鑫
《监督法》把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法定为人大监督的一种方法和主要形式,是在总结各级、各地人大常委会多年监督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对以往探索进行的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等监督形式的不断深化并加以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结果。从民主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这是我国人大监督的一个进步,可谓“法治一小步,民主一大步”。
区财政局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发挥财政作用。
一是认真执行人大的各项决议决定。及时贯彻落实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精神,将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财政目标任务逐项分解落实,
并定期调度,严格考核,确保任务落实到位。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做到年度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及年终决算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严格执行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方案和各项决议决定,定期向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同时,努力提高预决算报告编制质量,增强可读性、透明性,确保内容通俗易懂,便于人大审查监督。
二是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对人大代表的建议,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做到任务落实到人。要求承办科室加大“开门办案”力度,按照规定的程序、格式和时限,在尽可能与人大代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由承办科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反馈每位代表,凡是具备条件解决的,在当年就给予解决;暂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尽量创造条件解决,并将工作思路以书面形式告知代表,说明理由,解释清楚,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安排专人定期督查建议办理情况,对涉及多个科室的建议,及时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力争高效完成议案答复工作。
三是健全财政与人大工作联系机制。每年除法定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面工作外,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发展情况。重要决策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请示。每遇重大财政政策调整,如财政重点改革、国企国资管理、民生工程实施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专门汇报,做到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争取人大支持。
四是积极配合人大的检查、视察和调研。坚持不定期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到财政部门视察、检查和指导工作。采取召开座谈会、向人大代表发送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和认真梳理人大代表在财政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逐一认真分析研究,抓紧组织办理,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及时制定措施,切实抓好落实,从而推动人大监督向财政关键决策领域延伸,进一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