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
我代表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2020年主要工作
2020年,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璧山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1-12月,我院共批捕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212人,起诉729人,监督纠正刑事执行违法违规25人次;受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34件,发出监督检察建议5件,支持起诉24件;公益诉讼立案5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0件,提起诉讼5件;审查办理控告申诉99件。
一、坚定信心,在抗击疫情战役中展现检察担当
(一)全院干警上下联动,倾力服务全区疫情防控。及时制定《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疫情防控方案》,扎实做好我院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利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实现办案人员“零接触”提讯,切实保障正常的办案、办公秩序。服从全区防疫统筹安排,40名干警参与开放式小区卡点值守,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2名院领导担任卡点临时党支部书记,2名年轻干警火线申请入党。留守单位的干警积极利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防疫知识,高扬主旋律、弘扬正能量。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有效维护疫情期间社会稳定。重拳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对持刀砍杀值守卡点志愿者、妨害警察处警、通过虚假出售口罩实施诈骗等涉疫情犯罪批捕、起诉7人。开展防疫医疗废物处置专项监督,及时办理医疗废弃物处置公益诉讼案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有关决定,就曾某某违法捕食野生竹鸡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公告》,通过网络和来电接待律师以及群众88人次,最大限度减少来访群众流动聚集,实现与人民群众“隔离不隔心”,检察服务“不打折”。就乡镇家禽屠宰不规范等影响防疫大局的事项,及时向相关镇街提出口头建议,消除防疫安全隐患。落实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意见,检察长带队实地走访多家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
二、聚焦中心,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中书写检察篇章
(一)全力推进平安璧山建设。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确保政治更安全、社会更安定、人民更安宁、网络更安靖。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诉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176人;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起诉涉毒犯罪89人;依法惩治网络犯罪,起诉利用网络犯罪70人,对范某某等51人网络直播诈骗案依法提起公诉。规范、落实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捕后诉前跟踪引导等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24次。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歼灭战,对已经起诉的涉黑涉恶案件“回头看”,在对罗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抢劫案再次审查后将同案的周某某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追诉,切实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
(二)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立足检察职能开展“保市场主体、护民营经济”专项行动,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一律做特殊标识,一律进行经济影响评估,一律由院领导把关、审批。用足用活检察手段,起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14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民营企业重点岗位人员依法不批捕2人、不起诉3人,对黄某某等2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民营企业负责人相对不起诉,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落实“保市场主体、助企业发展、清挂案积案”专项行动,监督公安机关清理涉民营企业“挂案”13件。出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工作方案》,落实委托调查取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同办理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跨区域案件等机制,对涉及川渝两地的各类案件优先受理、快速办理。
(三)努力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对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依法相对不起诉51人。用真情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对符合回复条件的来信100%实现七日内程序性回复或结果性答复。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区司法局会签文件落实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落实《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各类案件听证会7次,对王某某等2名准大学生涉嫌盗窃案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及时发现社会治理隐患、制度缺陷和监管漏洞,向涉案单位或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2件。坚持主动告知和积极摸排救助线索相结合的原则,将司法救助融入精准扶贫,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8件,发放救助金11万余元,有效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
(四)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坚持配合是政治要求,制约是法定责任,充分发挥提前介入职能,确保通过提前介入为后续职务犯罪案件的顺利诉讼扫除障碍。强化沟通配合,采取边审查起诉边补充证据的方式解决证据缺失问题,确保案件不走退补程序。健全线索移送机制,在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党员涉嫌违反党纪或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11件。
三、把握重心,在不断提高法律监督水平中履行检察职责
(一)做优刑事诉讼监督。切实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监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4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5件,追捕11人,追诉漏罪8条、漏犯15人,书面提出纠正违法4件;对不构成犯罪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捕19人、不起诉7人,对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2件并获改判。开展监管场所执行监督活动,监督纠正看守所禁闭不当等违法情形10件;采取系统核查与实地巡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办理监外执行监督案件15件,依法办结全市检察机关首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在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设立派驻检察室,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实时监督。严格落实“扎实无水分、规范无瑕疵、廉洁无风险”工作要求,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672人,占全部案件的92.18%。
(二)做实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坚持精准监督与化解矛盾并重,对审查认为法院裁判正确的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4件,同步做好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针对农民工群体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相对不足的问题,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7件,帮助追回欠薪14万元。深入推进民事执行监督,积极会同法院研判,提出监督意见并跟踪落实。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针对部分乡镇祭祀用品商家违法销售印有人民币图样冥币的行为,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江津中心支行送达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商家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纠正。
(三)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紧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依法履职、狠抓办案,当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人”。积极争取区人大支持,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为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树立“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0件,行政机关全部整改回复。获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主动听取行政机关意见,检察建议发出后继续协调促进落实,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行政,实现以最小司法投入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积极拓展公益诉讼职能,协助行政机关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件,实现渔业、林业生态损害赔偿“零突破”,扩大公益守护“朋友圈”。
四、关注民心,在努力办好民生实事中彰显检察作为
(一)突出办理重点领域民生案件。落实重庆“2号总河长令”,服务“儒雅璧山·田园都市”建设,积极参与污水乱排、岸线乱占、河道乱建“三乱”整治专项行动,采用水岸同巡的方式摸排璧南河、璧北河、梅江河及其支流污染问题10处。落实张军检察长在全国两会报告上提出的“探索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惩罚就要痛到不敢再犯”庄严承诺,起诉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依法对使用工业松香为鲜鸭脱毛的陈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全部支持,该案入选2020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白皮书》。强化国有财产保护,向区水利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追回2家自来水公司欠缴的水资源费90余万元,监督6家取水单位安装取水计量设备。
(二)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落实《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试行)》,探索办理“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防安全等领域公益损害问题,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慎重履职、担当作为,立案消防安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0件,建议区烟草专卖局履行辖区校园周边香烟禁售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整治举措消除学校周边违规销售香烟行为。
(三)打造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5人;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批捕5人,不起诉12人。建立“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实现公检询问、救助、取证、检查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一次性完成。合力打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屏障,联合民政、公安等部门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剥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暨解决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的工作办法》,探索对未成年人监护权剥夺从司法保护到后续安置抚养的全流程保护链,做到刑事追究和民事维权并重。支持民政部门起诉,法院判决剥夺3位失职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就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向璧山某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获评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设立观护帮教基地3个,联合区教委查询清理在职教职工涉罪信息9668条,13名检察干警担任辖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定期向中小学生进行普法宣传。
五、坚守初心,以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为目标打造检察队伍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学习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紧要的政治任务,院党组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3次,支部宣讲辅导5次,切实在学深悟透上下功夫。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向区委和市检察院请示报告重大事项42件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全年专题研判和部署意识形态工作4次。
(二)坚持严的主基调。严格落实最高检《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全院干警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40条,提高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做公正司法的践行者和维护者。切实落实“两个责任”,院党组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置于重要地位来谋划和推进,坚持管人和管事相结合,有效落实述责述廉、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等制度,突出执纪监督主业,深化作风督察、检务督察。开展“以案四说”“以案四改”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干警集中学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例通报13次。纪检部门不定期对出庭、讯问以及窗口部门随机督察,确保执法办案规范文明。开展《争创“学习型”检察院 争当“放心型”检察官》系列活动,提升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完善科学的业务管理。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和新类型案件要求,院领导办案123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控刑事案件退查、延期等程序,实现刑事案件“案-件比”指标超低位运行,减少当事人诉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制定科学高效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尽责履职、担当作为。开展案件质量评查5次,评查案件226件,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814条、生效法律文书556份。
(四)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和要求,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专项调研6次。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常委会报告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半年工作情况及公益诉讼等重大检察工作,主动接受监督,争取支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参加“民有所呼 我有所应”“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等检察开放日活动27人次,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质量评查、公开听证等办案活动31人次。
过去一年,我院被评为全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全市检察系统“保护长江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先进单位;门户网站被评为2019年度中国优秀政法网站;检察三部被市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1名干警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先进个人,1名干警被市禁毒办、市教委评为“优秀校外辅导员”,1名干警被重庆市禁毒委员会评为“最美禁毒志愿者”;2个集体、10名干警获得区级表彰。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全体干警向大家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是:检察工作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刑事诉讼监督和民事行政监督还需进一步发力,公益诉讼宣传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检察队伍整体能力素质与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存在差距。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研究解决。
2021年工作思路
2021年,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不断提高认识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担当新发展使命的能力和水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做好各项检察工作。
一是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璧山。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严惩生产安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领域犯罪,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高标准、规范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提高“莎姐”大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重庆检察实践,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提升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工作质效。
二是努力为全区重大战略实施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加强对重庆第二国际机场、西部(重庆)科学城璧山片区等司法保护。运用涉农检察、司法救助等手段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深化落实“保市场主体、护民营经济”专项行动,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三是努力提升法律监督工作水平。聚焦上级重大部署和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抓实检察官业绩考评。健全完善执法司法活动监督协作机制,联合公安、法院持续深化挂案积案清理。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突出加强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等领域公益诉讼,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力度。认真实施好民法典,建立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机制。
四是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着力整治顽瘴痼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深化落实“以案四说”“以案四改”,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提升专业能力、弘扬专业精神,努力把检察官培养成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行家里手。
五是努力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坚决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主动报告和改进工作。认真办理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常态化联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院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砥砺奋进、拼搏实干,全面扎实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为璧山“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开好局起好步和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名词解释
1.“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2020年6月19日,我院和区公安局在区妇幼保健院联合成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该中心设置身体检查、询问取证、心理疏导等功能分区,通过功能区综合使用,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询问、取证、检查一次性完成,最大限度避免被害人反复回忆被害细节和过程导致心理受到“二次伤害”。
2.《关于剥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暨解决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的工作办法》:2020年7月15日,我院联合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出台《关于剥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暨解决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的工作办法》,该工作办法规定监护人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有犯罪前科或者正在服刑,不能正常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六种情形时,区检察院可支持区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其监护人的监护权,由区民政局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父母应按时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未成年人成长所必需的费用。
3.观护帮教基地:2017年3月2日,最高检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聘请专业人员的方式将观护帮教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2020年4月21日,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和规范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鼓励在社区、企业等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组织开展帮扶教育、技能培训等活动。2018年以来,我院先后在重庆派登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奥特比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等企业设立观护帮教基地3个,满足涉罪未成年人对就业和技能培训的特殊需求。
4.最高检《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20年4月,最高检针对记录报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检察干警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实行每月主动记录报告制度,并对报告情况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5.刑事案件“案-件比”:2020年1月,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案-件比”被确定为核心指标。“案-件比”是以受理审查批捕和扣除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审查起诉案件数为基准数,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不起诉申诉、不起诉复议复核、批捕或不批捕申诉、不捕复议复核等程序的适用将导致一个基准案变为若干“件”,“案-件比”由此而来。“案-件比”是一个反向指标,案件办理程序的多次适用导致“案-件比”高,说明案件办理效率低,若案件加快办结,不用或少用不必要程序,诉讼进程加快,“案-件比”则低。
附件2
典型案例
1.陈某某故意杀人案:2020年2月24日17时许,陈某某醉酒后欲进入璧山一疫情防控卡点时,因未随身携带出入通行证被卡点执勤志愿者拦下,陈某某用菜刀向一名志愿者头部、颈部连砍数刀,后被群众当场控制。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陈某某系普通性醉酒,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次日,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贺恒扬检察长指示,我院迅速启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指派分管副检察长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第二天即作出批捕决定。2020年6月11日,我院对陈某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12月10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2.范某某等51人诈骗案: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范某某等人先后在璧山、铜梁等地组织多人以虚构的女主播名义,按照既定“话术”模板诱骗男性被害人进入合作的直播间,以“虚假恋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以表白、与公司解约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和购买礼物送给女主播,先后骗取刘某某等14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116896元。2020年7、8月,我院先后对范某某等51人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同年8、9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范某某等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至拘役不等的刑罚。
3.王某某等2人盗窃案:2020年7月,王某某等2名高三毕业生共谋后在商场实施盗窃,涉案财物价值9817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鉴于2名犯罪嫌疑人即将迈入大学校园,同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9月10日,我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听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对王某某等2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同时要求其父母加强法治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目前二人均已顺利进入大学。
4.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陈某某在明知不能使用非食品脱毛剂给鲜鸭脱毛的情况下,将非食品脱毛剂脂松香(工业松香)与松香甘油酯混同使用给鲜鸭脱毛,并将加工后的鲜鸭直接销售。经检测,陈某某所使用的脂松香以及脱毛加工后的鲜鸭均检测出工业松香成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工业松香中的松香酸成分对人体有害,人食用了含松香酸成分的鲜鸭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安全隐患。2020年5月20日,我院对陈某某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5月29日,我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金。6月22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80.46万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提示食品安全风险。该案系璧山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人民日报》客户端、《重庆日报》客户端、央广网等主流媒体广泛报道,社会反响热烈。
5.璧山区水利局履行水资源费征收监管职责不到位行政公益诉讼案:2019年8月22日,我院在办案中发现区水利局下属水利水库管理中心2018年未足额收取源水取水费,取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备,损害国家利益。2019年8月27日,我院向区水利局送达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监管职责,追缴源水取水费并监督相关取水单位安装计量设备。截止2020年1月,璧山来凤自来水厂等2家取水单位全额补缴拖欠的取水费共计90余万元,同心水库、三五水库等6家取水单位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备,国有财产得到有效保护。
6.就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向璧山区某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案:2019年9月,我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得知10岁的杨某某生父已故,生母和养父均在服刑,亦无祖辈承担监护职责,杨某某处于无人监护状态。经过调查核实,我院于2019年9月29日向杨某某户籍所在的璧山区某镇人民政府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对杨某某的临时监护职责。2019年10月8日,该镇人民政府书面回复称杨某某已妥善安置,政府为杨某某申请低保,就近安排入学。2020年4月24日,我院与区公安局、区法院、区民政局等7个部门就杨某某监护事宜召开协商会并形成纪要,决定将杨某某转至更适合儿童成长的璧山区社会福利院生活并就近入学。而杨某某生母在刑满释放后吸毒且患有艾滋病,无固定居所、无正当收入,不具备抚养条件,拒不履行对杨某某的抚养义务。7月22日,我院支持区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生母的监护资格,8月18日,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其生母的监护资格,指定区民政局作为杨某某的监护人。我院就杨某某监护缺失向璧山区某镇人民政府制发的检察建议获评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
附件3
“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站:www.12309.gov.cn
检察服务热线:12309或4142200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www.bishan.cqjc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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