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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相关知识问答
2014-12-29
来源:

    1、《环境保护法》修订与施行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新法对环境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要求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建立跨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监测评估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同时,新增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赋予公民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明确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

    3、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授予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哪些新的监管权力?

    答: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环保主管部门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项目,责令恢复原状。针对违法成本低问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未批先建拒不改正、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拒不改正、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生产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拒不改正等4种情形,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

    4、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授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权力的同时,规定了哪些行政问责措施?

    答:新法规定了严格的问责措施。对不符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污、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违法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等9种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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