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时,如有不清楚的问题需要了解情况,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派到本团或者本小组的负责人员进一步说明或者作出回答,即提出询问。询问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知情知政、更好地进行审议和表决。
代表在询问时应该注意三个问题:第一,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第二,询问提出的时间应该在代表团全团会议或者小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时候;第三,询问的内容应该是针对审议的议案或者对报告中不了解、不理解的问题,而不是议案或者报告以外的内容。
询问提出以后,被询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熟悉有关情况的负责人员回答询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人应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国务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多数地方人大的议事规则都对询问作了类似的规定。(源自《人大代表履职工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