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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审议时如何发表审议意见
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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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方式。代表发言的质量关系到代表大会审议的质量,进而关系到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是否符合实际,能否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了做好审议工作,代表进行大会发言和分组发言应当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审议前做好充分准备。比如熟悉议题,阅读要审议的报告或者文件,查阅大会印发的各种参阅资料,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了解各方面对有关问题的意见和看法,对尚不清楚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准备好询问问题,在审议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员提出。

    第二,审议时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2010年代表法修改,在第八条中增加规定: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代表脱离会议议题,只顾汇报工作,或者向有关领导和单位提出批项目、批资金的要求,占用了宝贵的审议时间,降低了本小组或者本代表团的审议质量。因此,代表应当认识到,无论在全体会议上还是在分组会议上,代表发表审议意见都是在履行代表职责,其内容应集中在审议的议题范围内,可以就议题作全面发言,也可以针对某个方面作专题发言。

    第三,发表审议意见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代表在发言中,可以根据议题的需要引证代表在生产、工作和在闭会期间参加视察、调研等活动中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反映和要求,但是不能把道听途说的消息作为发言的依据,影响审议的正常进行。代表在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讲真话,反映实际情况,要畅所欲言,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地带到国家权力机关中去。

    第四,按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发言。代表法第八条规定,代表发表意见,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对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发言作出了规定。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地方各级人大议事规则对代表发言也都作出了与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类似的规定。当几位代表内容、意见一致时,也可以联名推选一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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